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规范师德失范行为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第三条 对于涉及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理;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思想政治纪律方面负面清单
1.“四个自信”不坚定,做不到“两个维护”,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行;在公开场合或通过教学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2.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国家集中统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公开泄密。
4.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传播非法出版物;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加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6.违反党规党纪,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教育教学方面负面清单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或行为。
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产生不良影响。
3.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发生教学事故,或擅自从事违反学校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行为。
4.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5.违反考试、阅卷、评卷管理规定,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等结果的公平、公正。
6.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7.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安全工作不负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第六条 学术道德方面负面清单
1.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3.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4.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5.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6.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
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七条 作风建设方面负面清单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或违反上级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其他法规制度。
2.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工作,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擅离职守。
3.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
4.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公共资产。
5.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6.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诽谤、侮辱和人身攻击。
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
8.未按照工作要求,盲目填报、填写各类统计信息出现严重错误,影响工作效率。
9.传播低级庸俗文字视频,传播非法出版物。
第八条 廉洁自律方面负面清单
1.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部、奖(助)学金评定和教职工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4.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5.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6.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中,违规收取费用、获取利益。
第三章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处理方式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自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取消其两年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资格。
2.情节较重的,当年师德师风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上报山东省教育工委取消其高校教师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督与处理。学校纪委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宣传部、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为协查与复核单位。调查处理工作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受理单位(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部门)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3.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相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协查与复核。
4.根据复核结果,受理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党委;属于学术范畴的,须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5.处理意见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提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6.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8.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复查和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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